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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的报考-2020 年司考报考

报名报考2026-06-02CST19:34:15 A+A-
2020 年司法考试报考综合 2020 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作为我国法律职业准入的重要门槛,其报考竞争日趋激烈。
随着《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国有员工 деформирования 等相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相继出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工作已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备考,而是形成了考前、考中、考后全流程服务体系。从 2011 年首次开考以来,界域职考网xinlishi.cc 专注从事 2020 年司法考试报考工作十余年,凭借对历年真题的精准把握、海量模拟题的编写以及海量考生的实战经验,已成为该领域公认的权威参考。在 2020 年的大背景下,考生不仅要关注法条的积累,更要深刻理解法律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这标志着司法考试已从单纯的知识考核向价值导向考核转变。面对日益趋严的考试要求,考生需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科学的备考策略,确保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摘要:本文旨在围绕 2020 年司法考试报考,结合界域职考网xinlishi.cc 多年专业经验,提供全方位报考攻略。文章将从备考心理建设、法律法规复习、模拟演练技巧及职业风险防范四个维度展开,并辅以具体案例指引,帮助考生高效应考。


强化备考心理建设,树立必胜信心
系统梳理法律法规,夯实知识基础

本题考查的是考生对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能力。考生需系统梳理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核心领域的法律法规。
下面呢是部分重点法条的简要梳理,供考生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侵犯著作权罪】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 Copyright 的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监护职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依法行使监护权,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受案范围】下列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行政机关的行政认定行为、调查处理行为;
(三)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条件】立案的条件是:
(一)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有被告人;
(三)犯罪事实属于本法所称的刑事案件范畴;
(四)属于被害人的范围;
(五)控告人、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受到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一般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六条【档案收集】下列档案应当纳入国家档案统一管理:
(一)国家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二)企事业单位在内部文件、档案、电脑等载体上形成的档案;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归入国家档案管理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药品定义】下列药品属于本法规定的药品: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给予批准文号、注册证的药品;
(二)国务院 drug 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给予批准文号的药品;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
(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职业病范围】职业病范围包括:
(一)职业性棉尘病;
(二)职业性苯中毒;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四)职业性苯并[a]芘中毒;
(五)职业性中毒性疾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八)职业性呼吸道传染病;
(九)职业性肿瘤;
(十)职业性其他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权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医疗人员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有违法事实需要处罚的;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通报批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贪污贿赂等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药品注册】申请进口药品,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三条【档案利用】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档案机构应当依法公布国家档案利用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违禁药品管理】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物制品实行严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公民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环境污染责任】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污染物、废弃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责令限期拆除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污染,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证据标准】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进行调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设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药品进口审核】药品在进口、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职业病危害检查】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七条【档案利用】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档案机构应当依法公布国家档案利用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药品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的副作用、毒性反应、过敏反应以及其他有害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证据链】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予以确认定罪量刑的事实确信无疑,排除合理怀疑;
(四)量刑情节应当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授权】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设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药品注册审查】进口药品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口药品注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职业病危害预防】用人单位必须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
(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如实提供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所需信息;
(三)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条【档案利用】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档案机构应当依法公布国家档案利用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律规定,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证据收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处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职业病危害申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一条【档案利用】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档案机构应当依法公布国家档案利用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标签标识】药品必须附有标签、说明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证据排除】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设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批发、零售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职业病危害检查】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二条【档案利用】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档案机构应当依法公布国家档案利用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药品储存】药品应当存放在专用库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证据合法性】对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处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药品检验】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对药物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职业病危害预防】用人单位必须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
(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如实提供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所需信息;
(三)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三条【档案利用】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档案机构应当依法公布国家档案利用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药品销售】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证据认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根据案件情况,从证据资料、证据推断和查证属实等方面,能够确认被告人、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设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药品标签标识】药品必须附有标签、说明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职业病危害申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四条【档案利用】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档案机构应当依法公布国家档案利用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药品储存】药品应当存放在专用库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据合法性】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处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药品检验】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对药物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职业病危害预防】用人单位必须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
(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如实提供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所需信息;
(三)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五条【档案利用】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档案机构应当依法公布国家档案利用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药品销售】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证据认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根据案件情况,从证据资料、证据推断和查证属实等方面,能够确认被告人、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设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药品标签标识】药品必须附有标签、说明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职业病危害申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六条【档案利用】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档案机构应当依法公布国家档案利用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药品储存】药品应当存放在专用库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据合法性】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药品检验】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对药物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职业病危害预防】用人单位必须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
(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如实提供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所需信息;
(三)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七条【档案利用】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档案机构应当依法公布国家档案利用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药品销售】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证据认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根据案件情况,从证据资料、证据推断和查证属实等方面,能够确认被告人、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设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药品标签标识】药品必须附有标签、说明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职业病危害申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档案利用】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档案机构应当依法公布国家档案利用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药品储存】药品应当存放在专用库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据合法性】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处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药品检验】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对药物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职业病危害预防】用人单位必须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
(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如实提供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所需信息;
(三)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九条【档案利用】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档案机构应当依法公布国家档案利用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销售】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证据认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根据案件情况,从证据资料、证据推断和查证属实等方面,能够确认被告人、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设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标签标识】药品必须附有标签、说明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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